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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许学锋辞去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来源 :区人大办 字号 :【 时间 : 2012-09-13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许学锋辞去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2年97日湖州市吴兴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许学锋因工作调动,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湖州市吴兴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决定,接受许学锋辞去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湖州市吴兴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