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9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和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委、室讨论,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请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五)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委、室讨论。
(六)听取各委、室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各委、室的日常工作。
(七)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区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
(九)检查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情况。
(十)检查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
(十一)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和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2天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各委、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如有必要,由办公室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委、室具体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并向主任会议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