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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 :区人大 字号 :【 时间 : 2010-07-27

                                    2004年3月30日吴兴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了解社情民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特制订本制度。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小组。每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2次,以加强对代表小组的工作指导,使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全体代表的作用。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联系人大代表,及时听取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促进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在联系代表活动中了解到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进行梳理,以书面形式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由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查,并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

  四、区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研究;常委会各委、室要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关资料,使代表更好地参政议政。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保障代表开展工作,确保代表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

     五、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下半年适时召开代表组长会议,总结、交流代表工作情况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