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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

来源 :区人大 字号 :【 时间 : 2010-07-27

                                         2004年7月13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探索乡镇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夯实人大工作基础,共同开创全区人大工作新局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1、邀请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使他们了解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特别是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的情况,熟悉人大依法开展工作的程序。

  2、建立乡镇人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人大主席联席会议,学习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部署有关工作。

  3、积极安排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区、乡镇人大代表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为他们知情知政创造条件。

  4、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健全学习、代表活动、信访办理、主席团活动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不断规范基层人大工作。

  5、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和表率作用为主题,组织好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及时总结代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6、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筹备、召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代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会议日程要根据议程进行科学合理安排,要保证与会代表有充分时间进行讨论、审议,不得随意简化。

  7、及时下发和寄送常委会工作要点、总结、规章制度,执法检查、视察、评议、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实施方案,人代会会刊、常委会会刊、主任会议纪要、人大办通报等有关文件和材料,使乡镇人大及时了解掌握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提供资料。

    8、本意见的组织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