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吴兴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权。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及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等。
二、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材料包括:
1、年度计划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2、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
3、其它必需的材料。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规划草案初审的重点。
1、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3、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4、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对涉及面广、投资较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作出决议、决定。
五、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重点专项规划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全区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工作委员会听取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八、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要适时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第一手资料。
九、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