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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来源 : 字号 :【 时间 : 2010-0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在吴兴区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吴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吴兴区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吴兴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吴兴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查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吴兴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