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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来源 :区人大 字号 :【 时间 : 2010-07-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吴兴区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九)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