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接受刘突飞辞去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来源 :区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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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16-12-22
(2016年12月22日湖州市吴兴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刘突飞因到退职年龄,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辞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湖州市吴兴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刘突飞辞去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