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9日吴兴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使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交办和办理情况的反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推行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和要求反馈执行、办理情况的主要内容是:
(一)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二)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向“一府两院”印发和交办。
第五条 “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于交办后3个月内书面反馈执行结果;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于交办后2个月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对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应按时反馈。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反馈执行、办理结果的,应及时书面反馈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和视察。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每半年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执行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不满意时,承办机关应进一步执行和重新办理,并再次反馈,直到满意为止。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