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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来源 :区人大 字号 :【 时间 : 2010-07-27

                                2004年9月30日吴兴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区级预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基金预算按照类别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的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区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加强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区级预算的初审,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通报有关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区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区级一般预算收支表、确定报送的部门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以及必须提供的预算编制依据和有关说明等。由财经工委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区级预算草案的重要内容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本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方针相适应;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收支是否平衡;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以及其它重要事项。财经工委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情况,并向区财政部门通报初审意见。

  三、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区级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确定报送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区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四、加强区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区级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重要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和其它必要的开支。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报送财经工委,其数额超过原批准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总额6%时,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区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须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六、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区政府应在每年9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中若原来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依法进行预算调整,应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半个月前,区财政部门应将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审,由财经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结果。

  七、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审计。区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都应认真执行。区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计结果,区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八、做好区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区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区级决算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区级决算草案的半个月前,将区级决算草案提交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因上级返还或补助引起的收支变化,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区政府应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监督管理情况,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十、在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监督中,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专题调查,举行听证会,作出决议,可以要求区政府专项审计,作出专题报告。

  十一、建立日常备案制度。区政府应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制定的有关财政预算的行政规章;区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其它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十二、健全日常信息通报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或报送下列材料:国家有关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政策方案、措施、决定;全区预算收支执行季报、年报;情况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