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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来源 :区人大 字号 :【 时间 : 2010-07-27

                               2004年11月30日湖州市吴兴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及区级决算;

       (四)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五)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销;

       (六)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区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较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八)重大的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和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处理情况;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和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方案;

       (三)同国内外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的提出和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提请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

       (四)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对本规定的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联名提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认真办理,并按照《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交办和办理情况反馈的试行规定》的要求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对应当报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对审议意见拖延不办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改正。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