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4月28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07年9月11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第2次修订
2012年9月7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除临时召集外,应当在会议举行7天之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委、室负责人;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或邀请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召开分组会议,审议时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使区人大代表和全区人民及时了解。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委、室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委、室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委、室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将任免议案及拟任免人员的简历、德才表现、任免理由等,在会议举行7天之前报送常委会。
第十五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的说明后,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请人事任免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会上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的情况提出询问,应由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委、室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作出报告;审议人事任免时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了解,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并在举行会议10日前将报告以书面形式按需要的份数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专题报告,听取常委会及委、室的调查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及委、室在审议前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举行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认为有必要的,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执行和研究处理结果。对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应按时反馈。对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反馈的,应及时书面反馈办理的进展情况。
常委会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听取对各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也可以委托主任会议或有关委、室听取对各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出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委、室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室。
第三十一条提质询案人或常委会较多数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研究,向常委会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三十二条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交有关委、室研究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四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器表决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表决下列人事任免案,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和各委、室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个别副区长和工作机构局长、
主任;
(三)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
(四)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三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委会。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