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3年5月19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2年9月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和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研究和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
(三)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日期和列席人员;根据议题性质和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委、室讨论、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六)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委、室讨论。
(七)审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八)听取法制工委提出的关于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讨论提出依法予以撤销的议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各委、室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各委室的日常工作。
(十)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区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查研究等重要活动。
(十三)检查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情况。
(十四)检查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
(十五)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和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2天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各委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如有必要,由办公室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委、室具体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