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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 :区人大办 字号 :【 时间 : 2013-05-30

2013528日湖州市吴兴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依照《代表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闭会期间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办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及时答复。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建议意见专用纸的形式提出,可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高新区、街道人大工委)转交,也可直接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参与联名的其他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参与联名的其他代表也应当主动向领衔代表了解有关情况。

   第六条涉及检举、控告或申诉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或作为信访案件处理,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各类信件,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直接转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处理。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受理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内容分别转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人大常委会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办。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后,应及时转承办单位承办并抓好落实。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办理期限内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答复代表的,应当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并向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第十一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按照归口办理原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牵头协调,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具体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制度,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涉及多个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协调沟通,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答复代表,不得将不同意见答复给代表。

    第十五条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注重实效。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着力提高解决率;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有困难解决不了或不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

    第十六条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形式主动汇报承办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承办方式,努力提高代表满意率。

  第十七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逐人进行答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案答复。

    第十八条  办理单位答复代表,应当采用规范的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书,须经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分别发送代表,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存档。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牵头协调,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十条  对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专题汇报。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和代表听取“一府两院”及其承办部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汇报,或进行视察、检查。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邀请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

    第二十一条本年度代表在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答复代表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征询代表的意见,代表对承办工作答复不满意的,应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