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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 : 字号 :【 时间 : 2022-06-01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 成 人 员 守 则

(2003年9月29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1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4月7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4月17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2年4月7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已,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推进市区一体、奔跑赶超,奋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书写美好吴兴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对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带头履行。

第五条  依法履行职责,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并佩戴出席证,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请假,并报常委会主任同意;会议期间因故需临时中断出席的,应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请假,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常委会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情况,若一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缺席常委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应辞去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九条  依法表决会议议案,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十条  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并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通过走访、座谈、进代表联络站接待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保持清正廉洁,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