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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2年4月7日湖州市吴兴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来源 : 字号 :【 时间 : 2022-06-01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年11月30日湖州市吴兴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7日湖州市吴兴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保障和规范湖州市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听取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区级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区级决算;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加强审计和审计查明问题整改的重大举措;

(七)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八)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九)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十)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票决。

第五条  下列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实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区和区级预算的执行等情况;

(二)有关经济和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重要情况;

(三)财政性投资或偿还的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城市标志的确定或变更;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决策,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事关本行政区域内赶超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实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计和审计查明问题整改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

(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告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八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区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听取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的事项的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后,按程序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因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临时提出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事项,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区政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后,按程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列入年度计划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拟定年度计划、初审报告、起草决议决定、跟踪督办等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对口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沟通衔接。

第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事项,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可视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区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各专委会或者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  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召开听证会、沟通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提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命令的,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该决定、命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策,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