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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来源 : 字号 :【 时间 : 2022-05-27

为助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根据省市区三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区人大常委会将于5-12月组织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委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工作要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紧扣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着力助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工作落地落实,以《条例》执法检查为抓手,督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新时代法治吴兴建设水平,助推我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检查内容

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和《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基本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改进工作的对策和举措等,具体包括:

(一)《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二) 政府及其部门在贯彻《条例》和推进改革中的责任落实情况;

(三) 执法事项管理落实情况,包括执法目录总清单、综合执法清单、专业执法清单制定完善以及乡镇、街道承接落实执法事项等情况;

(四) 执法协同情况,包括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职责定位,执法协同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

(五) 执法规范情况,包括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情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六) 执法数字化建设情况, 包括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的建设、数字技术运用、数据共享使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以及与“基层治理四平台”联动贯通等情况;

(七) 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情况,包括“一支队伍管执法” 的推进落实情况,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情况,执法工作保障情况等;

(八) 执法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

(九) 条例实施和改革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领导

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树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滟燕为副组长,成员由区人大办公室和各专(工)委负责人组成。监察司法(法制)(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检查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

1.方案制订。 根据省市人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吴兴实际,形成吴兴区人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各相关单位。

2.工作部署。一是与区府办、区委编办、区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做好工作对接。二是召开乡镇人大负责人会议,专题进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助推工作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

1.组织学法。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好《条例》的集中学习,强化认识,进一步提高做好贯彻实施的思想和行动自觉。高新区、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学习《条例》,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开展网络调研与在线问卷调查。

2.组织自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对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情况严格开展好自查,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形成自查材料。

3.区人大执法检查。区人大成立执法检查小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分别赴各乡镇街道开展检查,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查找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梳理意见建议并反馈各相关单位。

4.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实施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区人大执法检查报告。监察司法(法制)(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前期检查的情况,起草审议意见,常委会通过后以常委会名义印发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三)迎接省市执法检查阶段(7月至8月)

1.进一步抓好工作推进完善。根据前期我区检查和审议阶段提出的问题,进一步督促抓好工作整改推进。

2.迎接省市执法检查。认真做好省市人大组织的实地检查各项准备工作,高质量完成省市人大对我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展示吴兴工作形象。

(四)整改落实阶段(9月至12月)

区政府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的监督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举措。区人大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2022年12月底前,区政府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把《条例》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配合、联动推进,取得实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浙江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全面撬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抓手,是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省委专门要求人大适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坚决贯彻省委部署要求,对照《条例》积极抓好工作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监察司法(法制)(工)委要切实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进了解有关工作情况,扎实做好组织实施,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检查调研工作,统筹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总结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执法检查。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调研及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执法检查达到预期目的。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检查小组要注重统筹、科学安排时间,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群众实际需求,注重与寻访活动结合,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深入推进《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执法检查提纲

 

(一)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1.是否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等对条例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社会各界以及基层群众对条例规定的知晓程度等情况。

4.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及推行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发布执法典型案例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部门在贯彻条例和推进改革中的责任落实情况(对照条例第3-5条)

5.市、区县政府是否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

6.市、区县政府是否组织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市、区县政府是否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保障有关具体措施;

8.市、区县政府是否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9.市、区县政府是否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具体明确承担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指导等工作职责定位;

10.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是否清晰明确,以及按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等情况。

(三)执法事项管理落实情况(对照条例第6-10条)

11.是否落实全省各领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组织制定本市监管事项目录,明确监管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式等内容;

12.是否推进监管工作日常化,全面提升监管行为覆盖率,确保监管事项认领率、行政检查事项覆盖率均达到100%;

13.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否按照责任分工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的情况(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负责专业性较强、日常巡查无法发现的事项的举报投诉受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监管职责和监管标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发现的事项的举报投诉受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编制监管职责分工案例);

14.是否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建立《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并经省政府批准和依法公告后有序划转到位的情况;

15.是否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16.是否汇总市级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形成执法目录总清单;

17.是否将60%的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综合执法事项,分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形成综合执法清单;

18.是否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的情况;

19.是否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情况;

20.保留的专业领域执法队伍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专业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情况;

21.是否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域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实现全域乡镇(街道)(园区除外)100%赋权全覆盖;

22.是否在省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选择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23.编制全市乡镇、街道统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梳理形成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24.是否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25.是否加大食品药品、危化品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

26.是否建立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监管事项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专业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乡镇街道承接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等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和动态调整;

27.是否组织开展高频执法事项和长期未发生的“零执法”事项的梳理,并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四)执法协同情况(对照条例第11-19条)

28.是否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间以及行政执法机关间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协作配合以及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互通互认等衔接机制,实现多跨联动响应;

29.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并有效发挥作用(条例第12条规定的9个方面工作);

30.是否建立健全并广泛推行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事进行集成,推动综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31.同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同时一次开展;

32.是否在开展联合执法时,由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或者由市、县综合执法指导办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3.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是否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

34.行政处罚权依法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35.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及时响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协作请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给予指导和支持;

36.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机制,由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协调处理行政执法机关间、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机关间在执法及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职责争议;

37.是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间的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五)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规范情况(对照条例第20-22、24-25条)

38.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9.是否在日常行政检查中落实“双随机一抽查”监管机制,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40.是否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

41.是否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建立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理由制度,梳理细化高频事项裁量基准;

42.是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广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

43.是否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

44.是否建立健全繁简案件分流、专业业务分类等制度,提升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

(六)执法数字化建设情况(对照条例第23条)

45.是否全面推广运用“大综合一体化”数字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执法活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上听证及其他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确保执法数据符合标准要求;

46.是否推进执法监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集成执法全流程要素,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证据互认,推进市县乡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平台;

47.是否全面推行掌上亮证执法,建立电子执法档案,统一归集执法主体、人员、活动信息,实现执法办案全程网办、自动留痕;推进行政执法效能全面画像,全面监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自动生成执法效能指数;

48.是否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远程监管,推广非现场执法;

49.是否开发建设和推广应用湖州市行政执法协同指挥集成系统,推进数字技术运用、数据共享使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与“基层治理四平台”联动贯通。

(七)执法队伍建设和保障情况(对照条例第26-33条)

50.是否根据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按照改革要求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县乡,形成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结构;

51.是否推行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衔接配合机制;

52.是否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实行分类考录、考核、培训等;加大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力度;

5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54.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职责、奖惩、退出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保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

55.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培训机制,编制并落实年度行政执法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的分层分级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和执法业务交流;

56.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执法业务指导机制,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乡镇、街道的执法业务开展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

57.是否加大行政执法投入,推行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相关执法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

58.是否按照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健全完善职业发展激励机制。

(八)执法监督情况(条例第34-37条)

60.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并落实考核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61.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

62.市、区县政府是否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加强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

63.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协同职责的监督;

64.是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职能作用,有效落实政府层级监督;

65.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全面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